撞車逃逸後投案 視為「自首」
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通社報道,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對「自首」和「立功」的情節進行細化規定,其中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、採用捆綁手段「送子歸案」的處理、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、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都進行了明確。據悉,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或在警方教育下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認定為自首。
被告人「自首」、「立功」,在中國當前的刑法內,可被作為申請減刑的重要依據。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透露,新類型「自首」、「立功」時有出現,原有刑法和解釋已不能完全解決新情況、新問題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原有法律文件於1998年出台,共有7個條文,鑒於原有法令未能跟上時代發展,最高法院於2007年對出台自首、立功問題司法文件予以立項,經過長時間調研和反覆完善,並徵求有關方面意見,最終於近日就文件推出改革《意見》。
「大義滅親」量刑從輕
《意見》分為8個部分。其中,最高法認為,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,或在警方教育下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,應認定為自首,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,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。
犯罪嫌疑人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,或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,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。但對這種「大義滅親」行為應充分肯定,量刑時可酌情從輕。
《意見》亦對「立功」做出細節明確,規定非法獲得舉報線索不算立功。文件規定:犯罪分子通過賄買、暴力、脅迫等非法手段,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、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,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「檢舉揭發」的,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。
非法獲得舉報線索不算立功
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,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、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,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。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「立功」,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、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,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。
中國法律界普遍歡迎是次修訂,但有法律專家對「大義滅親」是否應視為自首行為持有不同意見。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認為,家人協助下將其送往警方手中,應視為主動歸案。但同樣來自政法大學的刑事法專家洪道德教授卻不認同,認為由家屬協助下投案的,顯示嫌疑人並無悔改的表現,不能視為「自首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