長毛終極敗訴 搶文件案需重審
官:「特權法」不豁免議員干擾會議 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
攬炒政棍、「社民連」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(長毛),2016年擔任立法會議員期間,於會議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,被控違反《立法會(權力及特權)條例》(特權法)下的藐視罪。他原獲裁定毋須受審,但律政司上訴得直,發還重審,梁國雄再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。5位法官早前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,昨日一致裁定梁國雄終極敗訴,明確指出「特權法」不豁免議員干擾會議的行為,以及法庭可就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。目前至少有13名攬炒派政棍分涉6宗在立法會內的示威,干犯藐視、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等罪,因本案的終極裁決而重啟聆訊。●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
本案聆訊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、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、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韋彥德處理。上訴人為梁國雄,原被控的一項藐視罪,指於2016年11月15日擾亂立法會委員會會議,令其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。根據「特權法」第十七(C)條,任何人在立法會或其委員會舉行會議時,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,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,即屬犯罪,可判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。由於梁國雄現因前年的「8·18」、「10·1」及「10·31」非法集會案被判囚22個月正在服刑,昨由懲教署囚車押解到庭。
梁國雄的代表律師早前陳詞指,「特權法」第三和第四條列明,議員在會議中有言論自由,以及法律程序的豁免權。而梁當時是議員,正參與會議,搶文件亦是針對會議內容有關,該行為應受保障。又指根據三權分立原則,立法會自有《議事規則》等方法自行處理議會內部秩序,法庭不應干預。律政司一方則指,「特權法」第三條只保障議員的發言內容,不包括其行為,若該條不能針對議員,將會造成「真空」局面。
此外,香港回歸後立法會已將部分權力移交法庭,包括讓法庭去衡量某人在議會上的行為是否違法。如果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內的違法行為,便會造成漏洞。
終審法院5位法官昨日頒下的判詞指,「特權法」是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及辯論的自由,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下表達意見。而相關條例亦列出受規管的行為及相關罪行,旨在創造安全和莊重的環境,讓立法會可於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憲法職能。至於上訴人的本案行為則屬「特權法」第十七(c)所規管的範圍。
判詞指案發時非參與辯論
判詞續指,由於上訴人案發時並非發表言論或參與辯論,遂裁定其行為不受「特權法」第三及四條、和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所保障,不享有檢控豁免權,並指若控方案情成立,上訴人的行為將構成擾亂,包括他從會議廳一方走至另一方,搶走別人的物品,罔顧物主多次反對而將物品交給第三方。判詞強調,裁決並非意指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受到限制,而是並非於立法會內進行的言論或辯論,就不屬「特權法」第三條的特權保釋範圍。
對於上訴方所指的在「不干預原則」下,立法會享有獨有權力處理內部事務,法庭不應對相關條例中的藐視罪行使司法管轄權。判詞則指出立法會是刻意透過制定「特權法」第十七(c)條作為主體法例,將刑事司法管轄權賦予法庭,因而裁定法庭可就該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。
至於對立法會和法庭之間出現重疊司法管轄權的憂慮,判詞指若立法會就某特定事件展開內部紀律程序,這將會是律政司司長根據「特權法」第二十六條同意提出任何檢控前要考慮的因素。
13名攬炒派政棍分涉6宗立法會內的示威案一覽
一、2020年10月15及16日,在發展事務委員會及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選舉期間,涉嫌調選票干預選舉
被告:尹兆堅、黃碧雲
指控:藐視罪
二、2020年6月4日,在1號會議廳內進行國歌法二讀及三讀辯論期間,潑淋有味液體
被告:陳志全、朱凱廸、許智峯
指控:藐視罪、「意圖使他人受損害、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」罪、「意圖使他人受損害、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」罪
三、2020年5月28日,在1號會議廳內進行國歌法二讀及三讀辯論期間,向會議主席梁君彥潑臭液
被告:許智峯
指控:藐視罪、「意圖使他人受損害、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」罪
四、2020年5月8日,在內務委員會會議兩派議員衝突
被告:許智峯、尹兆堅、黃碧雲、張超雄、胡志偉、朱凱廸、郭永健、陳志全
指控:藐視罪、「干預、騷擾、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」罪
五、2019年5月11日,在審議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,妨礙議員開會
被告:朱凱廸、陳志全、區諾軒、梁耀忠、范國威、林卓廷、郭家麒
指控: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、襲擊
六、2018年6月13日,在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會議上抗議,被逐離會議廳時再與保安員推撞致兩名保安員受傷
被告:林卓廷、尹兆堅
指控: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、普通襲擊
整理: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