何桂藍申撤報道限制 官斥閉門說法錯誤

●何桂藍申請放寬保釋報道限制被拒。資料圖片
●何桂藍申請放寬保釋報道限制被拒。資料圖片

  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葛婷)因去年「35+初選」案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中一名女被告何桂藍,前日向高等法院申請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,被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拒絕。杜官昨日頒布書面理由,駁斥申請方聲稱如不解除報道限制,會令聆訊猶如閉門的說法是錯誤。杜官指出,法庭有義務保護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,若剔除報道限制或會對日後的審訊有影響,而且保釋申請聆訊是公開進行,公眾亦可到庭旁聽,故認為申請方沒有充分理由說服法庭批准申請,遂拒絕何桂藍的申請,何桂藍因而自行撤銷保釋申請。

  官:須保護訴訟程序完整

  何桂藍原定昨日由身兼「支聯會」副主席的大律師鄒幸彤代表,向高院申請解除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9P條的傳媒報道限制及申請保釋,但鄒自身難保,涉抗法拒向國安處提交資料被捕,遂改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。郭憬憲提出司法公正及司法公開的原則,認為公衆有權知道有關國安法案件、被告保釋申請的各方陳詞內容,何桂藍亦認為剔除報道限制不會對她有任何損害。杜官則指法庭有義務去保護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,假若何桂藍日後更換律師代表,改變觀點角度,被公開的保釋申請內容便會妨礙新律師代表日後的陳詞。

  杜官指出,申請方所呈交的書面文件提出失實主張,包括指保釋申請聆訊如不剔除報道限制,實際上就是進行閉門聆訊。杜官留意到書面文件由大律師鄒幸彤草擬,因昨日臨時改為大律師郭憬憲代表,故邀請郭憬憲在聆訊時望向法庭公衆席及法庭轉播設施,要求郭釐清訴訟程序是公開聆訊或是閉門聆訊,讓郭撤回該失實主張。

  杜官強調大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斷言時,應該更加謹慎小心。郭遂撤回閉門聆訊的說法。杜官指出,申請方沒有充分理由去說服她批准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,故拒絕何桂藍的申請,郭亦按何桂藍的指示,因杜官拒絕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,自行撤銷其保釋申請。

 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一章 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 第9P條〈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〉,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,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,傳媒均只可報道保釋聆訊中被告姓名、代表大律師及律師姓名、法官姓名、法院名稱、控罪、保釋決定及押後日期,不可報道各方陳詞等聆訊詳情,否則一經定罪,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