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歲男屯門暴動囚4年3個月

●攬炒分子前年9月21日發起所謂「光復屯門公園」觸發暴亂。圖為警方拘捕一名示威者。 資料圖片
●攬炒分子前年9月21日發起所謂「光復屯門公園」觸發暴亂。圖為警方拘捕一名示威者。 資料圖片

●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。圖為示威者向警方射水。 資料圖片
●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。圖為示威者向警方射水。 資料圖片

  官指被告全副武裝準備作戰 罔顧法紀須「迎頭棒喝」

  攬炒分子前年9月21日發起所謂「光復屯門公園」觸發暴亂,警方果斷執法,並拘捕一批暴徒。現年21歲的男學生當時被捕及搜出行山杖,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。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昨日在判刑時指出,當日有示威者架起大型路障,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、汽油彈等,被告當時手持尖頭行山杖,明顯是全副武裝隨時準備作戰。由於被告罔顧法紀,判刑須對滋事者「迎頭棒喝」,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,判其監禁4年3個月。●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

  現年21歲的被告李浩銘,報稱為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,犯案時19歲。他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,在屯門屯匯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,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銀色行山杖。

  與警對峙中擔積極角色

  據控方案情指,有片段拍到被告站在前線位置,手持一支行山杖及金屬盾牌,戴着黃色頭盔、防毒面具,配備護肘、護膝及黑色手套,背着黑色背囊,在與警方防線對峙中擔當積極角色。

  暫委法官王詩麗昨日在判刑時指出,暴動罪是十分嚴重,須對滋事者「迎頭棒喝」,監禁對被告個人及家庭而言都是悲劇,然而本案所顯示的情節是罔顧法紀、破壞社會安寧,法庭須大力阻嚇破壞行為。

  王官引用梁天琦暴動案例,指量刑時須考慮事件規模、暴力程度、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等12項因素。當日暴動的規模相當大,歷時長達半小時,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、磚頭等,幸事件中沒有造成直接人身傷害,而被告敲打水馬具鼓舞作用。

  王官表示,根據案發時拍攝的片段可見,示威規模龐大,示威者用鐵馬、鐵欄築路障,以致交通癱瘓,在警方多番警告下仍然拒絕散去。有警察在執行職務期間身體多處擦傷,並因前方有汽油彈而後退,故示威者的暴力行為,確實造成人身及財物傷害風險。

  滿身裝備持尖頭行山杖

  王官指,被告管有的行山杖有尖頭,末端沒有膠墊,具有一定殺傷力。同時,被告身上物品均與示威有關,他「一手持盾、一手持杖」,猶如進入隨時作戰狀態。加上呈堂片段顯示被告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水喉噴向警方防線,故應判處阻嚇性刑罰。

  辯方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引述背景報告稱,被告向感化官坦白承認當日參與集結,並曾經用行山杖敲打水馬,已明白自己用了錯誤方法表達對社會的不滿,願意承擔法律後果,又稱被告初犯、年紀尚輕、過往品格良好,當時只是因為欠缺細密思考,沒有判斷後果才干犯本案,盼法庭考慮被告參與部分,沒有實質暴力威脅,「佢只不過企前線敲打物件,起鼓舞支持作用。」

  王官反駁,被告乃經審訊後才承認法庭裁定的控罪,反映其悔意有限,並引述上訴庭案例指,出身自良好家庭非減刑理由。綜合各項因素,王官認為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,應分別以監禁4年3個月及12個月作為量刑起點,兩項刑罰嚴重,理應分期執行,但考慮到兩罪於同日干犯,允許同期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