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黑暴找數】經理幼師縱火各囚4個月
藉「831」鬧事燒垃圾桶 官批危害公眾須判阻嚇性刑罰
今年2月29日黑暴再藉所謂的太子站「8.31事件」搞事,在旺角進行堵路、縱火等破壞社會安寧的非法活動。一名運動用品店採購經理和一名荷蘭籍幼稚園教師,當日把紙張投入燃燒中的垃圾桶中被捕,兩人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,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各被判監4個月。裁判官梁嘉琪強調,縱火無疑是嚴重罪行,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,故須判以阻嚇性刑罰。由於兩人已還柙3個半月,故可即時獲釋。■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
兩名男被告依次為運動用品店採購經理鄧振強(42歲),以及持旅遊簽證來港,獲幼稚園教師合約後正等候工作簽證的荷蘭籍男子De Bruin Edgar Willem Aart(31歲),兩人被控今年2月29日於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,非法用火燒毀垃圾桶。事後兩人均因本案失去工作,並已被還柙3個半月,早前並已就案中被燒毀的垃圾桶,向食環署賠償了700元。
辯方律師昨日在法庭判刑前,進一步引述兩名被告的背景報告求情,指首被告願意配合感化官會面,次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,兩人均無同類案底。
辯方律師又指,兩名被告並非案中最先點火的人,把紙張投進垃圾桶時並無使用化學品或助燃劑,又形容當時火勢不大,對人身及財物損害有限。
次被告的女友則稱,男友平日不具暴力傾向,本案僅屬單一事件。
裁判官梁嘉琪在聽畢求情後強調,縱火無疑是嚴重罪行,兩名被告向路障縱火,有機會危害公眾安全,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,不過,考慮兩人已賠償700元,以及刑事定罪記錄等種種因素,遂以監禁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,兩人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刑期,最終判兩人各監禁4個月。
首被告認衝動才撕書放火
案情指,當日傍晚6時許有大批示威者於港鐵太子站附近非法集結、堵路,其後有人投擲汽油彈,以及用雜物及垃圾桶縱火破壞,其間兩名被告於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,撕書頁投進一個正燃燒中的垃圾桶內,結果當場被警員拘捕。
兩人均於警誡下承認犯案,其中首被告稱:「對唔住,我都係一時衝動,先撕我手上本書落去放火。」次被告則自言,因不滿政府而協助他人縱火。